2025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范某为其二轮摩托车(首保)投保交强险并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即时生成电子保单,但系统默认保险期间为“次日(10月30日)零时起算”。同日19时许,范某驾驶该摩托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在交强险合同成立但保单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交强险贯彻“即时防范风险原则”,不得拖延承保。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与社会公益性,旨在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案涉车辆系首保,投保人已缴费且保单已生成,合同即成立,保险公司推迟起算时间实质上构成了拖延承保。
二是未告知“即时生效”权利,延迟生效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主张生效时间属于约定条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更未证明已明确告知其享有选择“即时生效”的权利。保险公司单方预设延迟生效,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人为制造了“保障真空期”,违背交强险的公益立法初衷。因此,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相应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保险机构系统默认设置“次日零时生效”格式条款,极易导致新车投保或脱保续保的车主陷入“交了保费却无保障”的困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机构承保交强险时,应明确告知并赋予投保人选择“即时生效”的权利。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告知义务且系投保人自主选择,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提醒,车主办理新车首保或脱保续保业务时,务必主动向工作人员申请保单“即时生效”,书面确定保单生效时间,杜绝保障空档,保障行车全程保险覆盖。
来源:安丘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