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将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能依据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向发包人提起仲裁
添加时间:2026-06-22 浏览量:933
编者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并存多个合同关系,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各自约定仲裁或部分约定仲裁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应特别注意是否受仲裁条款效力约束。最高院指导案例198号对此有明确指向。本案更具有特殊性,仲裁申请人虽援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但其并非实际施工人,而是其债权受让人。法院认为该受让人无权以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发包人。


01
【方法解析】

仲裁管辖权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且仲裁协议的效力一般只及于合同相对方。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受让人依据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发包人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解析规则】

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受让人无权根据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发包人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03
【基本案情】

在申请人德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德某公司与天某公司签订《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天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该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分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均为仲裁。后中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某公司对天某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转让给王某。王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德某公司在欠付天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王某支付工程款。

04
【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协议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合意,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本案中,德某公司与天某公司之间、天某公司和中某公司之间均有仲裁协议,但德某公司与中某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中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将债权转让给王某后,王某与德某公司亦未就涉案纠纷补充达成仲裁协议,故王某申请仲裁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裁定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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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202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案例六


内容来源:律界建工

转载于公众号:工程与不动产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