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仍应参照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对于未完工工程,应区分具体计价方式。
如采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可以根据固定单价乘以总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如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的精神,可以先按照信息价确定已完部分工程价款,再按信息价确定整体工程价款,随后将已完部分工程信息价总额除以整个工程信息价总额,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比例,最后乘以固定总价。
施工单位或个人主张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签证、变更通知等证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工程款。
2020年,魏某某与阿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居某某在合同尾部甲方代表人处签字。魏某某实际无施工资质。合同约定由魏某某承建案涉房屋建设工程,工程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计价方式为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1,180元/㎡,砖混结构按1,020元/㎡,凉房按750元/㎡。施工范围为图纸范围内做到毛墙毛地(不包括装饰装修),包含排水、给水、照明、地暖等。
合同签订后,魏某某组织施工。案涉工程总工程量是921.28平方米,毛墙毛地,不包含装饰装修,但魏某某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1,149.06平方米,不包括装饰装修和地暖、内墙涂料、地板砖、钢管预埋等内容。诉讼中,经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意见书,已完定额工程造价为1,334,117.88元。魏某某主张对增加的工程量及水电,地暖,门窗等应按照已完定额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本案审查的重点为:一、案涉工程总造价如何认定;二、居某某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关于案涉工程总造价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魏某某没有施工资质,魏某某与阿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阿某某应向魏某某支付相应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三项虽然约定建筑面积921.28平方米,但第三条关于合同单价及造价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按照实际面积计算,框架结构按照建筑面积1,180元每平方米,砖混结构按照建筑面积1,020元每平方米,屋顶上的凉房按照建筑面积750元每平方计算。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魏某某未提交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有效签证,故魏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案涉工程造价应定额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兼顾双方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的结算以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总面积计算得出约定的总价款,再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最后以总价款乘以比例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居某某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本案中,从合同内容看,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魏某某与阿某某签订,居某某未在该合同首部抬头主体处列明亦未在尾部甲方签章处签字,居某某仅在尾部甲方代表人处签字。从合同内容看,未将居某某作为担保人亦未约定居某某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从合同履行过程看,阿某某向魏某某支付了925,119元工程款。故原审法院未判令居某某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 再审:(2024)新民申283号
· 二审:(2023)新21民终259号
转载于公众号:工程与不动产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