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落定!珲春法院当庭宣判: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能推责!
添加时间:2026-05-18 浏览量:922
  请全体起立,现在宣布判决结果: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张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480元;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7月15日,随着法槌一声清脆的敲击,珲春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庄严肃穆。原告张某、被告贲某及某保险公司均表示认可判决结果。

2024年8月28日,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被贲某驾驶的机动车追尾,连同另一辆车一起被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贲某负全部责任。张某的出租车因被撞而受损,产生维修费用。张某提起诉讼,某保险公司在开庭前对维修费进行了赔付,开庭时张某撤回对维修费部分的诉讼请求,但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成了争议焦点。
“我的车是营运车辆,3天不能拉活,这还损失一千多呢,于法于理都该赔!”原告张某的声音坚定有力。
被告贲某当庭表示:“我投保了全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而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停运损失确实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于“间接损失不赔”这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在商业险投保时清清楚楚告诉投保人,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件中,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明确提醒过贲女士这一条,所以“免责”无效。
最终,法院结合当地出租车行业收入水平,酌定赔付停运损失费用,当庭宣判停运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法官提醒:
营运车辆靠“跑起来”挣钱,停运一天就少一天收入,这笔损失理应由责任方承担。对于免责条款,必须“说清楚、讲明白”,否则就得依法理赔。
珲春法院将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兼顾公正的同时,缩减审理时间,从开庭审理到当庭宣判全程高效推进,极大提高审判效率,做到了提速不降质,充分展现人民法院高效为民的司法担当。


作者| 孙建宇

转载于公众号:珲春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