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案例:挂靠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添加时间:2026-03-05 浏览量:807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准确界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并厘清各方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现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能否适用于挂靠关系,直接关系到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及发包人三方的诉讼策略与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一案中的再审判决,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界定,具有重要的类案指导意义。

一、案情概要与裁判要旨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某某工程公司(被挂靠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实际施工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发包人)

核心争议: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最高法明确,挂靠关系不同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单位资质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其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被挂靠单位并非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原判决适用第二十六条判令其承担付款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裁判规则演变:从一审、二审到再审

一审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认定:确认朱某某与某某公司系挂靠关系,朱某某为实际施工人。

法律适用:直接适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

判决:判令被挂靠方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进步:纠正了一审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明确指出挂靠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局限维持了原判项,认为尽管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据第二十六条向被挂靠方和发包人主张权利。 这反映了当时实践中将挂靠类推适用转包规则的普遍做法。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定性突破:严格区分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性质。最高法认为,第二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是为解决转包、违法分包链条中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难的问题。在挂靠关系中,是实际施工人前端介入,直接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发包人缔约,二者法律关系基础不同。

责任厘清

对被挂靠方:其责任主要源于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方面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工程款支付层面,因其并非工程款的享有者,欠缺付款义务的法律基础。

对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因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突破形式上的合同相对性,回归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其权利基础并非第二十六条,而是基于事实合同关系。

改判:撤销原判中要求被挂靠方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部分,驳回了朱某某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实务启示与办案要点

本案为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提供了清晰的诉讼指引: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是诉讼策略的起点挂靠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前,应首先收集证据,明确案件属于挂靠还是转包。这直接决定了被告的选择和法律依据的引用。

挂靠关系首选被告应为发包人。论证重点在于证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

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可依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现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证据组织的关键:在挂靠案件中,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及与发包人形成事实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应重点组织以下证据:

与发包方就工程磋商、施工、结算等事宜的直接沟通记录(邮件、会议纪要、联系函);

直接向发包方请款的材料;

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的资金流水凭证;

发包方明知并认可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工作联系函》)。

四、结语
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判决的价值在于:依据事实合同关系直接认定发包人的付款责任,而非通过扩大解释法律条文让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则促使各方回归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权利主张与抗辩,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指导律师精准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