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明确:驾驶员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虽然要求投保人须对有关保险条款浏览并阅读才能继续操作,但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26-03-05 浏览量:803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该条款的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是主动义务,而不是应投保人要求才产生的被动义务,保险人对免除责任的条款采取特殊标识后,还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本案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虽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有关保险条款浏览到底部并阅读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但实质是将保险公司应主动履行的提示义务转变为投保人的阅读义务,不能确定投保人是否完全知悉全部免责条款及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提示投保人注意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该约定的内容对双方不产生效力,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韩某斌、李某峰、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员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虽然要求投保人须对有关保险条款浏览并阅读才能继续操作,但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3民初4962
二审: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终8451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该条款的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是主动义务,而不是应投保人要求才产生的被动义务,保险人对免除责任的条款采取特殊标识后,还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本案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虽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有关保险条款浏览到底部并阅读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但实质是将保险公司应主动履行的提示义务转变为投保人的阅读义务,不能确定投保人是否完全知悉全部免责条款及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提示投保人注意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该约定的内容对双方不产生效力,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6民终845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峰
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临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斌、李某峰、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3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海财险临沂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683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黑体加粗字体明确写明交通肇事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页投保时,每点击下一步均需要浏览完毕本页才可以点击下一步按钮,投保人李秀廷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且必须浏览到底部并阅读相关文书即保险条款免责声明、投保提示书等后才能进入下一步操作,且需要点击方框后才能确认签名,因此,华海保险已经充分尽到提示说叨义务。除此之外,肇事逃逸的行为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亦将此类行为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在适用该免责条款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时,仅需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以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示,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己履行提示义务,上诉人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韩某斌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韩某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4962.7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