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毁豪车,保险公司只赔裸车价?看看法院怎么判决!
添加时间:2025-11-22 浏览量:978

若车辆在车位停放期间

被他人撞成全损,

车主除了主张维修费以外,

是否还能主张其他经济损失

以及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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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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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3年4月,曾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状态下(血液中乙醇含量248.9mg/100ml),未经车主梁某同意,擅自拿走车钥匙并驾驶其名下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在行驶至某商场停车场路段时,曾某为躲避行人导致车辆失控,撞上陈某停放在此的小型客车,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经交警认定,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其车辆经A保险公司推定全损,但A保险公司仅赔付车辆裸车价,未涵盖购置税等费用。同时,由于曾某是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梁某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事后,曾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陈某为维持日常生活出行,于2023年4月至6月租赁车辆使用,日租金为160元/天,共计支付租金9600元。因处理事故事宜,陈某的店铺暂停营业3-4天。为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梁某赔偿车辆代替交通租赁费、车辆购置税及营业损失共计24281元。

  庭审中,曾某辩称A保险公司已赔付车辆损失,不同意再支付其他费用,梁某称事故车辆系被曾某擅自开走,不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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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无证醉酒驾驶,导致陈某车辆全损,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陈某诉请的各项费用,首先,由于车辆损毁确实给陈某出行带来不便,其租赁车辆具有合理性,但160元/天的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标准偏高,法院酌情支持按80元/天计算。其次,对于车辆购置税,事故造成陈某车辆全损无法修复,曾某应承担陈某进行车辆重置的费用,其中应包括车辆购置税,考虑车辆折旧情况,酌情支持赔偿10000元。

  最后,对于营业损失,陈某因处理事故关店造成损失属实,但其并未能提供具体营业额或利润证据,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900元。此外,对于车主梁某,其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曾某应向陈某赔偿损失157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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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威胁自身安全,还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侵害。本案中,驾驶人无证且醉酒驾驶,除面临刑事处罚外,直接造成他人财产受损的,还需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勿无证、酒后驾车。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应妥善保管车辆及钥匙,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车辆被他人擅自使用,引发交通事故。若发现车辆已经被他人私自开走,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警,留存相关证据。对于受害车主,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应注意收集事故认定书、租车合同、费用支付凭证、购置税完税证明、店铺营业记录及营业额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清晰证明其他损失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高要区人民法院






  前导语: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并存时,雇员因工受伤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仅限于雇主自行负担的部分。在工伤保险已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情况下,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雇主自行负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雇主可按保险合同约定在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项下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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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1年2月22日,原告甲公司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第三人俞某在雇员清单之列。保险期间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保险责任包含工伤残疾(按残疾比例赔付)120万元/人、医疗费用20万元/人、误工费用200元/天/人,特别约定记载:如被保险人雇员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伤残,每人可从保险人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每人伤残赔偿限额*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21年3月27日,俞某在某快递物流基地项目工作时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俞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俞某的伤残情况为伤残九级。后甲公司与俞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应向俞某赔付医疗费58085.60元、伤残赔付金120000元、误工费23600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俞某支付了前述赔付款项。

  另查明,截至2022年5月24日,工伤保险部门已赔付俞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752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485元。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1685.60元及利息损失。

  审理中,甲公司、俞某确认双方雇佣关系已解除;甲公司、乙保险公司确认尚未支付的医疗费为43398.99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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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1.乙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保险理赔款100238.49元;2.驳回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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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认为,关于伤残赔偿金的性质,甲公司主张案涉保险约定的伤残赔偿金具有意外险性质,但案涉保险名称为雇主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甲公司即雇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无论保险险种名称、保险主体还是保险责任都明确了案涉保险为雇主责任险。虽然在特别约定部分对伤残赔偿金项目约定了按保险责任限额乘以伤残等级比例的计算方式,但该约定仍应置于雇主责任险险种和保险条款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整体理解,即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内,以保险责任限额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为限予以赔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即便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已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劳动者因工伤可以从雇主处领取的费用总量固定。而雇主选择以何种方式承担前述法定责任,是其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选择搭配问题。如雇主并未购买工伤保险,则雇主需要自行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理赔的部分,在雇主责任险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该部分会转化为商业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如雇主通过购买工伤保险分担了部分给付责任,在雇主责任险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雇主责任险仅需赔付雇主自行负担的部分。具体到本案所涉伤残赔偿金项目,工伤保险部门虽已向俞某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由于甲公司与俞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且甲公司已向俞某支付了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甲公司仍可在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项下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确认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经核算的误工费以及按照相关地区标准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判决乙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款。

  来源:上海高院发布2024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