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及风险性的特点,而患者的高期望值与医学本身局限性又有着无法避免的矛盾,因此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不仅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患关系的矛盾不再剑拔弩张,转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冲突,那么纠纷发生后,究竟会追溯哪些行为呢?
如上图所示,纠纷的背后一方面要对技术层面进行追溯,即查看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要对程序层面进行追溯,即查看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十八项核心制度、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病历资料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通常,对诊疗行为的判定主要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而对制度落实、病历书写的判定则依据医疗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等。因此,医务工作者要着重对行政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这一章节进行学习和理解。
案例一
医师吕某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案
2021年9月,举报人何某反映某医院给其婆婆周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手术中改变手术方式,未告知家属风险且在知情同意书上直接修改手术项目等情况。吕某为患者周某某行“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内镜下十二指肠乳头肌切开术”及“胰管支架置入术”。术前“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术中决定行“内镜下十二指肠乳头肌切开术”及“胰管支架置入术”,仅取得患者家属口头同意,未向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未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法律解读:
医师吕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规定。某卫生健康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吕某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医师唐某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2年9月,医师唐某为患者黄某某施行“下肢静脉造影术+拔管”。《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规定下肢静脉造影术的手术级别为二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等十八项核心制度要求。某医院据此制定了该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其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规定:“二级手术需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规定了“术前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对象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医师唐某开展上述手术前未经科主任审批、未进行术前讨论,但在载有“拟施手术时间:2022-09-27”的《术前小结》中“科主任审批意见”栏手写自己签名。
法律解读:
医师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某卫健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医师唐某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