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第34号令
添加时间:2025-11-06 浏览量:868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3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926日第23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61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

2025102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工程咨询、代建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其招标代理活动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业务包括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协助合同签订等服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通信息接口

第八条 代理机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姓名

(三)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

)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