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中涉挂靠行为责任承担5条裁判规则(25年10月整理)
添加时间:2025-11-06 浏览量: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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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挂靠多个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他案判决,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挂靠情形——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宝露公司主张有相关判决书可以证明唐荣基在全国各地挂靠多个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但他案判决不能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唐荣基挂靠建业公司的情形。建业公司出具给东海县人民政府的传真仅为复印件,且该复印件也只能说明建业公司承认唐荣基违规报送欠薪数据,唐荣基当时作为建业公司的员工,建业公司承认该项事实并不违背常理。同理,李爱民给东海县人民法院的说明也仅为复印件,上述新证据均不能反映出建业公司承认唐荣基存在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情形,不能证明案涉《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231号

2、即墨某园林公司诉即墨某装饰公司、即墨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存在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

    借用资质,即“挂靠”,在建筑施工领域较为常见,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挂靠”法律关系,对资质出借方具有重大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但实践中屡见企业为收取管理费,随意出借企业资质,允许其他企业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这其中,对出借资质的企业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挂靠企业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需要以出借资质方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如果施工过程中以出借资质方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工程材料、设备,租赁工程机械,雇佣施工人员,相关法律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对出借资质方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债务需要出借资质方偿还。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借用资质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出借资质人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甚至需要拆除的情况下,出借资质人将承担巨额的赔偿义务。

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是发包人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事由,发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邓秋耿、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虽是河源代建局与光中盛公司签订,但实质是邓秋耿、和茂公司借用光中盛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实际投标人为邓秋耿、和茂公司,光中盛公司与河源代建局形成发承包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河源代建局与光中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光中盛公司将中标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转给无施工资质的和茂公司,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为无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731号

4、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涉案两份《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如前所述,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两份《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赵泽华与晋中银行签订,即使认定赵泽华与瑞和公司山西分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还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861号

5、在工程建设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坚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从力筑公司起诉情况看,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不属于内部承包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而应当属于挂靠关系。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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