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的生命线,关乎项目安全与民生福祉。近期,某市住建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涉事施工、监理企业均被依法处罚。在此,我们就通过这起典型案例,为在建工程相关责任主体提个醒!
案情回顾:现场情况 2025年4月,某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某项目接建厂房基础垫层、承台及基础梁混凝土未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质量证明文件,实际使用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提供的混凝土,且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书面制止。 案情分析:明确依据 1.违法分包预拌混凝土。该单位将预拌混凝土违法分包给无资质小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已构成违法行为; 2.质量控制资料缺失。该单位未及时、同步收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案情处理:依法处罚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 2.依据《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的规定。 综上,对本案相关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 案件启示 此次处罚并非终点,而是规范行业秩序的起点。在此,提醒建筑业企业: 要强化合法合规意识,严禁将工程违法分包,严格落实质量控制资料收集责任,守住工程质量 “第一道防线”。
来源:质量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