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的,不予支持
添加时间:2025-10-17 浏览量:891

【案件来源】

湖北省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433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铭鑫房地产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达到支付工程款条件的问题

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铭鑫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将住宿楼等交付使用,在预验收中也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对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经一审法院释明后,铭鑫房地产公司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交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现其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而不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不能成立。此外,在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铭鑫房地产公司使用的情况下,铭鑫房地产公司不能以新南洋建设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这一合同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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