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张女士(化名)因病离世留下100多万元财产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张女士多位亲戚诉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遗产,法院判定100多万元归亲戚,房产则收归国有。无独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后留下430万元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最后法院判定分给老人堂弟130万元,其余遗产也收归国有。
如果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遗产到底该归谁?能不能尽可能由旁系亲属继承?为何房产会收归国有?近期,相关话题引发网友热议。
△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张女士离世被亲戚分割遗产。
据北京日报8月4日报道,记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过类似判例,被继承人去世后,由于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部分遗产收归国有,由当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发生在市民张女士身后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张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险、房产在内的数百万元遗产。由于张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设立遗嘱,遗产的归属成了难题。
张女士父母双方多位亲戚对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遗产,他们都认为具有继承权,而且在张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等,尽到了扶养义务,应该分得遗产。
为了证实这些亲戚的说法,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走访了张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张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工作人员告诉法官,实在有困难时,张女士的一位亲戚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张女士看病时,经常是这位亲戚开车送她去医院,而且在张女士去世前的病历中,也有这位亲戚作为近亲属的签名。
另外,法院查明,张女士留下的遗产包括一套房子,价值约400余万元,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00多万元。
最终,法院根据多名亲戚各自对张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判决100余万元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帮扶较多的那位亲戚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区民政局管理。
法官表示,平时走亲戚的行为,不能当然地视为对张女士的扶养行为,而需要看他们具体对张女士的生活做过什么样的贡献,是否属于“扶养”行为,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参与到遗产的分配当中。因此,根据各亲戚的扶养时间长短、付出多少等因素,法院酌情裁定遗产分配份额。
在上述案件中,无儿无女的老人去世后,为什么钱款可以由亲戚分配,房产却被收归国有?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本案中旁系亲属扶养人已经获得了对等遗产继承份额,因此无权再分得房产。”法官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依据这一条和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把房子收归国家所有。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郭丽娜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无人承受的遗产收归国有的,将用于公益事业,为社会困难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提供支持。
“遗产与其收归国有,为何不能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把其他亲戚纳入其中?”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持否定态度,在他看来,“旁系亲属相对来说比较庞杂,如果纳入法定继承范围,会令继承变得无序。”而且,如果扩大继承人范围,可能造成旁系亲属对被继承人未履行任何义务却享有财产继承权的情形。
民政部门如何处置遗产?
“目前,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细节。”刘铭指出,民政部门作为“兜底”的遗产管理人处理一些简单问题还可以,但如果面临复杂问题,就会缺乏可操作性:如果被继承人涉及税务、债务、知识产权、海外资产等多项财产问题,怎么办?当有扶养人提出应分得财产时,民政部门能直接裁量吗,其裁量有效吗?如果需要查询相关证据、财产,该走什么程序……
另外,民政部门依法应把遗产用于公益事业,是否要建立专有账户、房产如何处置、如何监管资金流向……
“这些问题都应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量化。”刘铭认为,唯有法律完善与实操专业并重,才能让遗产管理人真正成为“遗产守护者”。
另据潇湘晨报8月4日报道,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小海进行了法律解读。
周小海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只要是亲戚,就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范围仅限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其他旁系亲属不在此列。本案中被继承人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均空缺。其他亲戚虽为亲属,但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需证明尽到扶养义务才可分得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本案中法院采纳的关键关键事实和证据是一名亲戚长期驾车送医并在病历中作为近亲属签字,社区居委会亦证明其承担主要帮扶责任;同时法院明确排除了形式化关系并明确指出“走亲戚”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扶养”,需根据付出时间、经济成本、生活依赖程度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