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内容节选自《婚姻家庭法律指引手册:规范 释义 案例》一书
《民法典》婚家编共79条,涉及“离婚”的只有17条(详见推文:民法典“离婚”一表通)。从法律适用上看,更多细化规定或者解决具体问题的规范仍体现在相应司法解释之中。就离婚而言,婚家编司法解释一共有29个条文专门规定,婚家编司法解释二也有5个条文重点涉及。
为便于直观了解婚家编司法解释一、二中针对“离婚”方面的规定,现节选《婚姻家庭法律指引手册:规范、释义、案例》(中国法治出版社25年出版)一书相关内容,汇总其他关联规定,经表格化处理后形成如下婚家编解释“结婚”一表通:
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 | 关联规定 |
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特别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要点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自己参加诉讼,而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提起诉讼。为此,需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否则,将产生诉讼冲突,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将作为原被告双方参加诉讼。具体的变更方式,按照《民法典》第36条规定处理。实际上,《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既是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变更之依据的一部分,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之事由。 | 《民法典》第36条第1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第2款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存在过错不影响判决离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要点提示:在《民法典》已经有多项制度从经济上惩罚过错方的情形下,再因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而限制离婚并无必要。 |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第六十四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要点提示:离婚的法定标准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这条标准应当适用于任何公民,军人也不能因其身份特殊性而被区别对待。为更好保护军婚双方当事人的切身权益,《民法典》第1081条既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即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般应征得军人同意;但也增加了“但书”规定,即法院经审查认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不必征得军人同意而判决准予离婚。军人有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的过错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应慎重对待、严格掌握。 | 《民法典》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79条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六十五条【单独提起探望权诉讼】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要点提示: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只要符合规定情形的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该权利。另,法律对此项权利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只有在其规定之后还符合条件的,才可适用。因此,对单独以探望权的行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今后探望权行使的,应予受理。 案例指引:《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案例库入库案例】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隔代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 |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第六十六条【中止探望与恢复探望】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要点提示:探望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探望权,包括父母的分居、离婚或者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收养等情形下的探望,狭义上的探望权,仅指父母离婚后的探望。解释本条针对的是狭义上的探望。在父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在一方请求下,法院依法中止。但需注意,法院中止的是“探望”而非“探望的权利”。此外,中止或恢复探望的诉讼,非属新的独立的诉讼,而是在履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故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第六十七条【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要点提示:较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而言,有权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主体的范围更广泛。一般而言,提出中止探望的主体,主要为生效裁判文书中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同时未成年子女本身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也属于有权请求中止探望的主体范围。而提出恢复探望的,则主要为享有探望权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