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367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聚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富实业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设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想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精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15张工程量签证单载明的施工内容是否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问题
JD14号《工程变更(增加)量签证单》涉及的鉴定金额22 960.36元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另外13张《工程变更(增加)量签证单》及1张《现场签证单》涉及的鉴定金额857 868.99元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主要事实和理由: 1.根据《分包合同》第6.7条约定,所有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费用调整,必须得到工程指令加以确认,否则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根据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于2010年6月9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对于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监理公司、管理公司及NOVO(业主公司)三方会议决定,由上海英菲柯斯有限公司、NOVO(业主公司)、管理公司及监理公司依次签署意见后回复施工单位;对于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管理公司报监理公司、业主公司(NOVO)审核后回复施工单位。本案13张《工程变更(增加)量签证单》及1张《现场签证单》所涉工程既无业主方发出的工程指令,又无业主公司审核签署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施工行为无论是否真实发生,均不能引起费用调整。 2.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认可曾指令聚富实业公司在第五层增加消防喷淋上喷头的事实,亦认可中平咨询公司基于JD-14号签证单鉴定的工程造价22 960.36元,故该22 960.36元应计入工程造价。 附一审判项: 对于鉴定报告中《NOVO机电工程920万元包干价范围外增加部分造价鉴定汇总表》中第9项“工程签证单的金额954 014.35元”。中平咨询公司认为该部分工程签证单涉及的工程部分只有签证资料,涉及金额954 014.35元是否计入增加工程造价由法院裁判。该部份工程签证单共17张,其中15张由监理人员签注“请业主核实”,项目管理公司聚富集团公司郑纯礼签署“工作内容属实,工程量请甲方核定”的意见。虽然监理人员没有对工程量进行明确,郑纯礼的签字经鉴定为同期形成,有可能为事后补签,但根据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2010年6月9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关于签证流程的附图,不涉及设计变更的部分“由工程管理公司、监理公司签认,交业主审核再回复施工单位”的规定,监理公司人员签字并注明“请业主审核”,应能证明监理公司认可施工单位完成了签证单上载明的工程内容。故一审法院采纳聚富实业公司关于已完成该15张签证单载明的施工内容,相应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的主张。签证单(JD-06号)中“卓凌 杜强民”签字时间为2010年10月23日,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营运部“张洲”签署意见“按招商约定,提前完成签约手续之店铺天花风管由我方安装制作”。签证单(JD-2010001号)中“王鸣峰”就临时卫生间工程的工期和材料等事宜签署意见。由于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2010年6月9日出具工作联系函已明确从即日起原管理公司卓凌设计开发公司的所有事项由聚富集团公司负责,故在卓凌设计开发公司被终止管理职责后,其工作人员的签证行为对业主没有约束力,该2张签证单所涉及的工程造价不应计入增加工程造价中。据此,根据工程签证单应计算的增加工程金额为954 014.35元-64 117元-9068元=880 82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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