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根据公司安排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想要卸任,却遭到公司股东的不理不睬。面临“人去身份在”的尴尬处境,无法通过自力救济完成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登记,甚至可能面临诉讼或执行失信的困境……此时员工该何去何从?如何才能摆脱不合理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原告杨某作为被告某文化公司员工,应公司要求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杨某不实际作为高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控制保管公司公章和证照,也没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2024年2月某文化公司向杨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杨某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期限截至2024年4月30日。 2024年6月起杨某多次向某文化公司及其股东发送律师函,主张因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要求公司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无果。 无奈之下,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申请涤除其作为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需要证明涤除请求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首先,杨某提供证据证明代表某文化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和对内行使管理的人均系张某,杨某并未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系属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其次,法定代表人变更虽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杨某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并向公司及其全体股东邮寄律师函试图救济,但仍未能实现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目的;且本案中某文化公司未提交证据显示其有能力依照公司章程定期召开股东会,形成并执行相关决议内容,在此情况下应认定相关事项已不能通过公司自治方式来解决。因此,对于杨某关于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法定代表人的权责利应相一致。 所谓法定代表人涤除,系将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予以涂销的行为。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职权的基础是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仅需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公司依法配合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即可。 但对于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离任员工因不具备股东身份无法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却可能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等风险,其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权责已不对等,势必会对其生活造成影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范且离任员工穷尽救济途径而无法维护权益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司法强制力进行救济。而公司是否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影响裁判结果。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其登记信息的案例(府库案例编号:2023-08-02-264-001)也对此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 法官提示 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公司内部结构的连续和稳定,从公司角度出发,对于已经离任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保障公司有序平稳经营;从个人角度出发,在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时应采取谨慎态度,需认真了解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离任时需向公司及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明确作出辞职意思表示并保留相应证据,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后仍未能涤除登记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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