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VS代位继承?看继承法如何 “破俗”!
添加时间:2025-05-06 浏览量: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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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逝爷辞遗产存,小姑发丧占财勤。

乡村旧俗难遮理,侄女维权法断纷。




胡爷爷家住农安县某镇,早年老伴去世,与独生子胡大共同居住,胡爷爷的妹妹胡小娟也在同村生活。2023年胡大不幸早逝,一年后,胡爷爷因生病住院,不久也离开人世。胡小娟在哥哥去世后,负责了哥哥的丧葬事宜,按照乡村“谁发丧谁继承”的说法,妹妹将哥哥胡爷爷所留遗产全部“继承”。胡大独女小花得知后,将姑奶(胡小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爷爷遗产。


被告 胡小娟

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哥哥的丧葬费、住院费、生活费、药费、交通费所有从住院到死亡的钱都是我出的,这些遗产是用来还我的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规定,本案中,胡大先于父亲去世,原告小花作为胡大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胡大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而胡小娟在胡爷爷生病去世期间为其花费医药费、住院费、丧葬费等必要费用共计5579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规定,在分割胡爷爷遗产前,应用遗产偿还胡爷爷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鉴于胡小娟为其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一系列费用可认定为胡爷爷的债务,故应在其遗产范围内优先偿还。

胡爷爷共有遗产106275元,债务55799.10元,偿还债务后尚有遗产50475.90元在被告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规定,被告将胡爷爷的遗产据为己有,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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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胡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50475.9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载于公众号:通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