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预告登记制度主要用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中。 关于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致使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无法得到支持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时,用于抵押的建筑物可能尚未建成,登记机构只能根据规划审批文件确定的编号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如果该编号对应的标的物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该编号对应的标的物不一致,在赋予抵押预告登记强大法律效力的背景下,就可能给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造成隐患。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时,还要对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财产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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