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超过执行时效,被执行人承诺履行后又反悔,法院会支持吗?
添加时间:2025-04-11 浏览量: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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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期间,超过该期间,债权人有可能丧失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法院提出时效异议,法院应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但如果被执行人承诺履行法律义务后,又提出时效异议的,应如何处理?近期河东法院执行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3月作出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欠款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义务。2024年6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偿还欠款4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和诉讼费,并承担执行费,同时书面申请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


执行经过


法院立案后,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将王某传唤到执行局。王某到法院后,未对本案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并承诺于近期偿还欠款。此后,法院多次联系王某督促其履行义务,但王某一直未偿还欠款。

2024年12月,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拘留15日。在被拘留期间,王某提出刘某的执行申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王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未提出执行时效期间异议,并承诺会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规定,对王某的异议不予支持。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王某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在五日内一次性偿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三年还清,刘某自愿放弃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规定执行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可以避免权利长时间未行使而导致债务人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避免长时间未执行导致财产查控困难、债权人权益难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的,债权人通常都能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也有债权人超出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

对超出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1.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2.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3.对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债权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要及时行使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即使超过执行时效,若同意履行,也不得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若自愿履行,履行后也不能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29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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