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被执行人愿意还款且有挽救价值的,可对其设备、设施“活封”“活扣”
添加时间:2025-01-10 浏览量: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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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被执行人多年来面对多笔债务没有选择逃避,而是有积极还款意愿,且被执行人具有较大挽救价值。基于此,执行法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先后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在有关执行案件中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置换该公司被查封的拟用于信贷的不动产,解除失信措施,为被执行人融资续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该公司的设备、设施采取“活封 ”“活扣”,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助力该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梁某等与广西钦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放水养鱼”助力企业重获生机

入库案例:2024-17-6-100-011

关键词: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善意文明执行 暂停纳入失信名单 活封 信 用修复

基本案情

广西钦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以热法工艺生产磷酸的企业。自2016年以来,受市场环境与信贷政策收紧以及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等方面原因影  响,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陷入系列债务纠纷,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钦南区法院)办理的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25件,涉案金额达800万元 。因该公司未按照判决如期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依法  先后查封了该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设备。而且,因未主动报告财产,执行法  院按照程序对该公司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期间,该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解  除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请求法院组织协调争取获得债权人谅解为被执行企业  “松绑宽限”,为恢复生产经营争取空间。执行法院通过对该公司的调查研究  ,综合了解该公司被执原因、还款意愿、资产情况以及发展前景,在依法征求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对该公司的失信措施,并对财产采取活封措施  ,使该公司重新焕发生机。 

截至2023年11月,广西钦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及的25件系列执行案件中  ,8件已执行完毕,11件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后履行完毕,6件案件终本后恢复执 行以执行完毕结案。

执行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广西钦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近7年来面对多笔债务,没有选择 逃避,而是积极筹措资金,部分涉职工工资案件已经履行完毕,表明该公司有  积极还款的意愿。此外,该公司作为钦州三家磷酸生产企业之一,其生产的产品大量出口东盟各国,具有较大挽救价值。基于此,执行法院积极与相关案件 的申请执行人协调替代解决方案,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先后依法解除了 该公司在有关执行案件中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置换该公司被查封的拟用于信贷 的不动产,解除对该公司的失信措施,为该公司融资续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同时,执行法院也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该公司的设备、设施采取“活封 ”“活扣”,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助力该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2020年复工复产之后,该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向好,陆续履行了剩余债务。

2021年前共履行完毕19件涉职工工资案,标的35.9万元。2023年11月初,该公  司法定代表人持6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出具的结案申请书到执行法 院,申请结案并屏蔽相关执行案件信息,以便企业融资贷款,继续做大做强。

收到申请后,执行法院通过向申请执行人核查相关履行信息,确认被执行人已 履行完毕后,办理了执行完毕结案手续,并向该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与政 府信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接修复该公司信誉,消除因涉诉、涉强制执行措施 等不良记录带来的负面影响,助力该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执行要旨

在同一被执行人企业的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企业有积极还款的意愿和行动 ,且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经征求各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可以通过解 除对银行账户查封、置换部分拟用于信贷财产的查封、解除纳入失信措施、对 机器设备采取“活封”等方式,帮助企业正常经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 益。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3〕17号)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5号,2022年修正)第154条、第15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正)第10条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17)桂0702民初2808号 民事判决(2018年1月25日)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702执133- 140号、122-129号等25案 执行裁定(2023年11月15日)

声明: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整理、编辑,编者:陈鸣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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