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工伤后医疗损害可获得双赔偿!
添加时间:2024-12-27 浏览量:1011

  患者刘某于2020年8月2日工地施工时高坠致多发骨折,诊断:左肩胛骨骨折,左尺桡骨骨折,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20年8月11日在腰麻+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突然出现血压骤降、意识不清,考虑急性肺栓塞可大,急诊予以药物抢救,关闭切口,立即转入ICU抢救治疗,于2020年8月13日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过错,因过错造成患者死亡,诉讼至法院,申请法医学司法鉴定,申请事项医方为患者刘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①是否存在医疗过错;②如存在过错请确定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③参与度。

法院审理

  《医疗损害鉴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对患者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该患者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患者家属已获得工伤保险已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5万余元、丧葬费4万余元等累计8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该鉴定意见结合相关事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确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除医疗费用外)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送诊过程中,因诊疗机构的错误医疗行为再次遭受损害的,其侵权损害赔偿费用及工伤保险赔付项目可参照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情形处理,即除医疗费用外,当事人可以在获得双陪。

法律简析

  本案系因工伤后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类事故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向医疗机构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与医疗纠纷能否获得双重赔偿?我国目前侵权责任赔偿适用的是“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不能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的收益,即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而本案的核心在于工伤事故并不属于侵权责任,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之间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法律竞合,因此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并不影响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本案患方家属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不影响向医疗机构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补偿,适用保障型部分补偿原则,具有福利性质或社会保障功能。而因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适用填补型全部赔偿原则,二者不能混用亦不能相互替代。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准确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依法适用“有限双赔规则”,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送医院诊过程中,因诊疗机构的错误医疗再次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医疗机构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除医疗费用外),更加彰显劳动者权益保护,对于类案办理具有参考作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4.《八民纪要》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救济性,系公法领域,工伤保险待遇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显然不适用民事侵权法律调整。

结论:
工伤后的医疗过错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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