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2.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3.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4.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5.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7.明确关联交易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9.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10.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11.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12.将股东出资不足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3.新增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
14.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失权制度);
15.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16.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17.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18.规定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
19.新增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20.规定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1.修订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
22.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24.新增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
25.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26.股份公司股份区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27.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同股不同权);
28.规定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29.增加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和提法;
30.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31.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3.严格关联交易规定;
34.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6.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托管制度;
37.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