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订立工程建设合同后,就应该积极履行条款。若没有达成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承包人能主张支付全部的工程款或部分工程款吗?
案情回顾 Case Review
A公司承包某小区改造工程安置区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报警安装工程。随后,A公司又承包该项目室外消防管道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联动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均为B公司。经过半年施工,消防报警安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A公司称,B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417995.64元,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Lawyer comments
争议焦点:B公司认为,A公司始终未安装消防报警系统,不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经调查,双方曾达成《工程结算书》一份,其中载明:A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结算值共计2654851.64元;备注部分写明存在的问题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调试安装等。2015年4月,A公司、B公司与C公司(总承包人)签订《某小区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为完成消防报警CRT的安装,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给A公司工程款20万元;安装完成后2日内,AB公司与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办理CRT实体移交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完成交接后两周内,总承包方C公司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B公司向A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
2016年3月,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并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询问。物业管理人员称,涉案工程楼内开始没有CRT设备,2016年3月2日左右有人到监控室安装电脑,不知道谁安装的,现在无法开启使用。
法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工程结算书》,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款共计2654851.64元,B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417995.64元至今未付。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A、B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依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装,至今无法开启使用。A、B公司双方约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即A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且需要A、B公司与物业三方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B公司有权拒付A公司相应工程款,A公司应与B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将CRT系统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并移交后,再向B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最后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的《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系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
其次,该协议约定,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这是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B公司随后支付20万元工程款。根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装,且无法开启使用。因此,原告A公司并未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
最后,该协议约定,A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后,双方与物业共同办理书面移交手续,B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A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三方共同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因此,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B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拒付A公司相应的工程款。
小结 Case summary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A、B两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因此A公司就应该积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若没有达成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则不能要求合同的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转载于公众号:民商法律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