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劳动争议,该如何维权? 因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社会新闻屡见不鲜,作为劳动者,当我们面临劳动争议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回顾 某物流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物流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联运中心,该联运中心招用了工人林某,但并未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入职3个月后,林某因工受伤入院且被拖欠1个月工资。后林某主张自己与联运中心协商,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联运中心应给付被拖欠的工资,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联运中心、物流公司均不认可林某的主张,于是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审查后,确认联运中心与林某存在劳动关系,联运中心应给付被拖欠工资,物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物流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物流公司应向林某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支付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因物流公司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物流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林某的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林某前往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接访林某后,第一时间联系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向其释法说理,该负责人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措施,尽早给付林某的工伤赔偿款,后续经法院持续工作和检察院跟进监督,林某的工伤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联运中心作为实际运输人,招用了工人林某,与林某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故林某与联运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因物流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物流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联运中心,联运中心作为实际运输人,当其招用的工人林某因工受伤入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应由物流公司承担林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在面临劳动争议纠纷时,林某与联运中心、物流公司协商,要求两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去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物流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再审后,确定物流公司应当对林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物流公司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林某和物流公司均通过合法方式维权,解决劳动争议。
检察官有话说 虽然,司法实践中认可实质的劳动关系,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规避法律风险。 理论上,分包、转包应发生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之间,但在物流、建筑施工等实践作业领域,发包人将业务或者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的现象依然存在。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注意甄别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选择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和方式。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但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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