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让步早日促成调解
索建国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私营公司董事长,其妻程某于十几年前去世,王某与程某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家,且都与王某分开居住,王某后在做生意过程中认识李某(女),有一子张某,为李某与其前夫所生,王某与李某认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李某之子张某与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后王某得绝症去世。王氏兄弟与李某在遗产分割上发生纠纷,留有遗产有四处房产,存款30万余元,负债15万余元。后王氏兄弟以李某及李某之子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我作为李某的代理律师,参予了本案。
调解过程:
提起诉讼后,王氏兄弟认为,李某是由于看中被继承人王某的财产才与其结婚,婚后,经常虐待王某,王某生病时也不送医院治疗,任其在家中忍受痛苦,直至王某病危时,李某才通知王氏兄弟,当王某的长子接王某去香港治疗时,李某趁机从王某的长子处拿走王某存放在香港的保险箱上的钥匙,取走王某的现金、股票。在王某去世后,李某又将王某婚前购置的4处房产占用或出租。当王氏兄弟与李某协商继承之事时,李某不予理睬,准备长期独占王氏兄弟应得之财产。而李某及张某认为,王氏兄弟讼争之财产中,有被继承人王某生前赠与李某以及王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这部分财产不是王某的遗产。另外,王某在与李某结婚后,才归还婚前购房贷款,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个人贷款,应当在遗产中扣还。李某不反对王氏兄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但是,王氏兄弟均具有赡养能力与条件,长期以来对王某没有承担过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在王某晚年与其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相敬为宾,不仅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依法还应多分。在王某晚年陷于孤独和潦倒时,只有张某出于人道主义每月给王某1000元作为生活费。李某与王某结婚后,张某作为王某的继子女,承担了对王某的赡养义务,因此均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法院认为,王氏兄弟都是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子女,李某是王某的妻子,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均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王氏兄弟长期与王某分开生活,虽有赡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而李某与王某共同生活直至死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多分遗产。据此,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双方调解的焦点则由双方互相质疑的有无继承权问题转化为继承份额的多少问题由于王氏兄弟跟李某都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单纯的从法律上来讲,继承的份额也应是相等的,我也给李某作了工作,劝其适当让步,但由于王氏兄弟在王某生前,并未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因此对于继承的份额应适当减少,而李某在王某生病期间,尽到了扶养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可以适当多分。经法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王氏兄弟适当少分王某的遗产,而李某适当多分,对于王某的债务,双方平均承担。
调解心得:
我作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这场诉讼,我认为本案调解过程中,我应当做的就是根据李某的情况,为其争取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当然,我争取的前提是法律对其付出的承认,以及对对方王氏兄弟继承权的尊重。现实中往往发生这样的问题,子女长大后均离开父母,而那些孤寡老人常常由于孤独而与第三人结合,从而埋下类似本案继承纠纷的种子,从情理上讲,儿女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成年子女并未对辛苦养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尽孝,而常常在老人过世后,由于继承权或继承份额问题掀起继承纠纷。而对于第三人来讲,其在被继承人晚年生活中,往往做到了类似子女应尽的义务,不仅从生活照顾被继承人,而且也从心理上给孤寡老人一份安慰,使其安度晚年,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人可以多分遗产是完全可以让世人接受的,也正因此,法律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在遗产分配及遗赠方面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而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子女,法律也规定其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在这里,法律体现为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本案中李某在王某年老之时,与其相濡以沫,弥补了王某晚年的孤独,在其生病期间,尽心尽力,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均应当多分遗产,有理有据,加之法官的斡旋,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