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23时15分左右,某交警大队夜查酒驾。谭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现前面可能查酒驾,于是驶入附近的加油站内停放,之后走出加油站。 大约半小时后,谭某返回加油站,现场执法的交警要求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谭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谭某在检测单上签名,对测试结果表示无异议。 经查,谭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2月4日被交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次日,交警大队采取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谭某不服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酒驾使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并可使视力暂时受损,产生视觉障碍,严重危害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谭某提出未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某交警大队作出涉案拖移机动车行政强制措施,认定谭某存在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提供了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加油站监控视频、道路卡口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并且谭某在酒精测试结果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均签署无异议,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谭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某交警大队作出的涉案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施拖移机动车的程序并无不当。 法官再次提醒:酒驾成本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