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后却发现房屋曾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购房款已付而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面对这种情况,买受人应该如何获得救济?
房屋是家庭的重要资产。2020年10月13日,市民梁欣在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对一套心仪已久的房子下手。与明日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购买房屋后,按照约定,梁欣应于2020年10月30日支付完毕1700万元购房款。
签了约,交了钱,梁欣吃了一颗定心丸。然而,接下来的消息却让买房这件开心事变成了糟心事。
原来,明日房地产公司向梁欣隐瞒了一条消息,他所购买的房屋曾于2017年8月28日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2019年12月20 日,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后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34.8万元的价格被拍卖。
梁欣了解情况后气愤不过,与明日房地产公司交涉。房地产公司此时又拿出一个提议,可以为梁欣调换同一小区的面积更大的别墅。梁欣在多方考虑后,与该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
经过日复一日的等待,梁欣久久没有等来朝思暮想的房子。一气之下,梁欣将明日房地产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解除《认购书》、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金。
在法庭上,梁欣和明日房地产公司进行了针锋相对的陈述。梁欣主张,房地产公司明知涉诉房屋存在抵押且被司法查封,却仍对外出售,并收取1700万元现金,已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存在主观恶意。
明日房地产公司则主张,在出售房屋之前已将房屋抵押及查封事宜告知梁欣,但是公司对此难以提供证据。
直到双方对簿公堂,公司所承诺的要调换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那么,对于这样 的情况,梁欣能够获得赔偿吗?
鉴于房地产公司在签约时未明确告知涉案房屋的抵押和查封情况,使梁欣出于信任签订了《认购书》。虽然公司在梁欣要求解约时又提出换房,但当时实际上难以解决换房问题,其行为存在欺诈,应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梁欣除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外,还可以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综合多方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梁欣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公司返还购房款 17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公司赔偿梁欣400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梁欣作为房屋买卖双方,享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本应诚实地告知对方交易信息,并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但房地产公司却故意隐瞒房屋抵押信息与梁欣签订涉案合同,在获得购房款后,无法交付房屋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其不诚信的行为既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维护和谐文明的交易环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为常见的发生原因即是交易一方隐瞒重要的信息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需要法律惩戒,也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引导。
来源:北京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