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
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是常事。
但如果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意外受伤,
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呢?
近日,
蓬莱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法院依法认定各项损失165754.61元,最终判决原告老白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事先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对原告老刘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75%);原告老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涉案帮工活动时,未能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尽到谨慎注意,故对其自身损失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25%),即被告老白赔偿原告老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316元。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只是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而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
义务帮工充分体现了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道德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但帮工人义务帮工时应量力而行,注意自身安全,否则帮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将根据帮工人、被帮工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转载于公众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