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出轨并立遗嘱将房产留给情人女儿,遗嘱有效吗?
添加时间:2023-06-26 浏览量:924

已婚男子与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12年,临终前,立遗嘱将房子赠与给情人女儿。男人死后,其妻子控告情人女儿霸占遗产,情人女儿则拿出遗嘱进行理论,双方之争不下,闹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具体案情】

女子韩某父母离异,后来她一直跟随母亲郅某生活。她在上大学期间,其母亲郅某经人介绍认识了6旬男子王某,虽然王某比其母亲郅某大十余岁,但是其母亲考虑到,王某自称离婚单身,为了老来有伴,便和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住在了一起。3年后韩某大学毕业,也跟随母亲住到了王某的房子里,而一晃又过去了9年。

后王某重病住院,临死前,写了一份遗嘱要把房子赠与给韩某,郅某嫌不吉利,就让王某收下,王某随后又欲塞给韩某,韩某当时也没有收。随后不久王某去世,韩某在整理王某遗物时又在家中找到了王某的遗嘱,当时也没多想,便将遗嘱收了起来,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而后没过几年,韩某母亲也因病去世,然而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其母亲去世不久,数名自称王某妻儿的人却闯入其家中,欲将赶出家门,要求她腾房。韩某懵了,在证实对方确实是王某妻儿的情况下,拿出男子遗嘱与对方理论,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王某妻儿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遗产房产。

法庭上,韩某表示,其母亲和王某在一起时并不知道王某没有离婚。王某6设立遗嘱的行为系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是基于她承担了扶养义务。她和母亲这12年来常年照顾王某的起居,她和王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是却承担了赡养照顾义务,不但没有违反任何公序良俗icon,反而是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价值观的。认为王某基于此设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她,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遗嘱应属有效遗嘱。

而面对韩某的控诉,王某妻子则认为,韩某和其母亲破坏了其家庭关系,同时表示,王某是突发疾病死亡,之前一直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收入与和经济基础,还在工作生活上帮助了韩某帮助,并不是韩某照顾王某,而是王某照顾韩某。同时王某妻子还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当场申请了笔迹鉴定,然而因为王某妻子长时间没有见王某。拿不出王某同一时期笔迹的比对样本,而韩某也拒绝提供,导致鉴定单位并未受理相关鉴定。王某妻儿认为自己无能力提交样本,但是韩某有却不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

首先,因为王某死亡时《民法典》还未生效,故而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认为审理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继承法》《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

其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92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icon。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具体到本案,王某遗嘱上有王某的签名并签写了日期,王某妻儿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后申请了笔迹鉴定,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补充同期样本,鉴定机构终止了鉴定工作。现无鉴定结论足以推翻王某书写及签字的真实性,故应当推定为真实。

最后,虽然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等规定,合法的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护。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法律行为如损害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以及亲属法的基本价值、违反现行婚姻秩序和家庭秩序,则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韩某之母郅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度。而韩某之所以成为涉案遗嘱的受遗嘱人,与母亲郅某和王某形成同居关系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如果该行为得到支持,则会变相使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免于追究,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故而,法院认为案涉遗嘱的内容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遗嘱。最终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请。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又以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主要是指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韩某主张对王某尽赡养义务的主张但是缺乏事实依据,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后,韩某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遗嘱”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王某在与周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韩某之母郅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王某基于此种关系订立遗嘱将财产给予韩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据此两审法院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韩某主张其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韩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驳回韩某的再审申请。


综合自清夫说娱、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