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用于自身医疗,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添加时间:2023-05-19 浏览量:1087
案情简介


杨小华与王小妮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2020年1月,王小妮因盆腔淋巴囊肿伴感染入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因王小妮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故其向哥哥王小明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向王小明(身份证号码XXX)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本人治病,于2020年12月前偿还,落款:王小妮2020年3月12日。后被王小妮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王小明认为杨小华系王小妮丈夫,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将二人一并起诉要求还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妮因患病没有钱支付医疗费向哥哥王小明借款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小妮患病需要治疗,被告杨小华应当积极尽到扶养义务,而是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致使王小妮向其哥哥王小明借钱治疗维持生活。


律师意见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最好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若条件所限仅一方签署的,请势必要求其注明借款用途,否则将增加出借人举证难度以及该债务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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