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只有叫“公司”的才是公司,不叫“公司”的就不是公司。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等,都不是公司。 “公司”的全称叫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没有本质区别,核心都在于“有限”二字。只不过,后者名称中有“股份”,意味着这是一家股份可以自由买卖的公司,比如上市公司。 股东对公司享有权益的凭证叫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叫“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叫“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叫“股票”。三种表述,一个意思。 很简单,“可以自由买卖的股份”就是与“不可以自由买卖的股份”相反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拟对外出售股份,其他股东有权优先同价购买。并且,法律允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特别限制,只要不禁止转让,这些限制通常都是有效的。 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合作。 因为它想上市,或者已经上市。 意思是股东对公司只承担出资责任,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债务不负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债务不负责任、股份可以自由买卖的公司”。 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相当于成年自然人,因此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叫做“法人”,意思是法律拟制的人。 当然。公司破产,不能追索股东。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要是投资失败会倾家荡产,开公司就只能是少数人的冒险,这对社会整体不利。 股东对公司的“生”和“死”承担责任。“生”是出资的责任,即股东按照承诺向公司实际投入本钱。“死”是清算的责任,即公司解散的时候,股东要负责清算公司的债务。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股东往往比较分散,法律规定由董事代替股东负责清算。 尊重游戏规则,愿赌服输,法律规定了公司破产制度,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但,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也会制裁股东。 法律上叫做“否认法人人格”。法律能给你的,也可以拿走。比如,当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在财产、财务上混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宣告公司没有独立人格,混同的各方要连带清偿对方的外债。 法律的难题。人格独立与不独立没有截然分明的界线。企业集团、关联公司、母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夫妻公司、“99%+1%”股权结构的公司等,均是形式上合法的公司,但都存在被单一股东控制的事实。然而,法院不能仅凭股东结构判断公司是否独立,必须个案分析,一事一议,要看证据对“人格混同”的证明能否达到让法官确信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是的。中国2005年修改了公司法,允许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堵不如疏。傀儡股东的情况很普遍,不如放开人数限制。这是法律对现实的明智妥协。 公司法是从财务合规角度进行控制的,强制性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每年审计。如不审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形式上不同。前者是独立法人(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后者不是(老板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前者股份可以交易,可以吸收投资,后者不能,因此后者很难壮大。 后者的优势是有税收优惠,在税务局规定的营业收入范围内享受比公司低得多的所得税率,通常被用作节税。 可以。法不禁止即可为。 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不了债权人。即使公司和其他股东不追究,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起诉追缴。 能够作价且可以转让的几乎任何东西都允许出资。有价值但不能转让的劳务、技能、经验、人脉不能出资。 这叫做干股,应由大股东无偿转让股份给你。如果你是公司骨干员工,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通常也由大股东无偿转让股份给你。 法律上叫做分红。“无盈不分”“一年一分”。股东只能分掉公司年度税后净利润,不能分掉公司日常的营业收入。每年只能分一次,不能分两次。 在股东会上行使投票权。 “会”字并不高深,就是“会议”的意思。股东会,就是股东开会。董事会,就是董事开会。法律规定股东、董事不能单独做出决定,只有经开会表决所做出的决定才有效。开会的形式是广义的,包括现场、网络、电话、书面等。 有必要。开会有价值。开会是倾听、交流、辩论、说服的过程。开会靠信息、能力、判断力、信任度以及合作精神。开会不依靠股份的多少,只有表决才靠股份。“三人行,必有我师焉”,通过开会,小股东可以改变大股东的想法和主意。这其实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精髓。 问题不是该不该开股东会、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