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民事裁定 裁判时间:2021年7月30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选整理: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三联公司向兰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1、三联公司与兰石公司签订《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工程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三联公司于2016年11月接收案涉工程。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三联公司因占有使用工程而受益,故兰石公司向三联公司主张工程款,并无不当。三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且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不予支持。 2、三联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兰石公司未开具发票、未提供竣工资料,故其不应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对工程进行施工并按时交付工程;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双方虽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提供竣工资料的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但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仅为附随义务,三联公司以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失公平。况且,三联公司在反诉请求中并未要求兰石公司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本案不宜对此直接进行判决。故对于三联公司认为因兰石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三联公司擅自使用工程,且其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故三联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