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载四人从广东省出发往江西省寻乌县长宁镇方向,行驶至寻乌县某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同乘人员1人死亡、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9年1月,受伤人员甲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甲的医疗费用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情况下,仍在《寻乌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认定书》等材料上,编造甲是其本人骑摩托车避让行人跌倒,导致受伤的事实,并在甲岳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寻乌县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承诺书》上伪造甲岳母的签字,骗取医保统筹基金、二次补偿金、民政救助等共计人民币2828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