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返岗隔离期间死亡,算工伤?
添加时间:2022-12-17 浏览量:1179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耿某入职一家餐饮公司做厨师。2020年1月21日,耿某回老家过年。当年春节过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复工复产后,安排耿某等人住在当地一家酒店,并按防疫规定进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然而,在酒店隔离期间,耿某突发疾病死亡。2020年5月11日,耿某的父母和女儿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7月9日,人社局认定耿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视同工伤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当人社部门认定耿某猝死属于工伤后,餐饮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分析案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职工因工隔离期间突发疾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是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出于防疫需要,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机制,参加复工返岗的外地员工均被要求采取隔离或医学观察等特殊应急措施,此时,劳动方式进入特殊状态。因此,应根据客观实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适当扩大理解,以适应特殊情形下劳动方式的新变化。

本案中,耿某返回南通复工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并按公司指示进行隔离。在此期间,公司为耿某提供用餐,解决耿某的基本生活需要,隔离目的是返回厨师岗位正常工作,该隔离观察期间应视为耿某即将返回厨师岗位并提供正常劳动前的一个连贯持续的、且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预备性的特殊岗位管理期,因此,隔离地点及期间应视同为特殊时期“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本案经过一审、二审,2021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来源: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时间,而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或者劳动者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在认定隔离期间是否属于职工特殊时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时,应从隔离目的、状态、直接受益主体等进行综合分析。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