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业主房源信息?要担责!
添加时间:2022-12-06 浏览量:1131

刚买房

装修公司电话就“应接不暇”

刚提车

保险公司电话就“轮番轰炸”

到底是谁泄露了我的电话号码?



刚买了新房,钥匙还没拿到,各种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来了,而且,还能准确的报出你的门牌号。

这样的经历,很多人都遭遇过。



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法律上对这种违法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我给你讲几个案例吧!


案 情 简 述


王女士买了钟意的新房

正值兴头上

家具品牌、户型设计

推介电话接二连三

有时一天30多个

令她不堪其扰


更为震惊和可怕的是,购房者姓名、电话、楼盘位置、单元房号、房屋面积等情况对方了如指掌。王女士想想后怕遂报警,售楼处“内鬼”渐出水面。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房地产公司工作便利,非法窃取业主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4.6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5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无独有偶

南通某房地产公司

也出现了泄露业主信息的“内鬼”



张某是南通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大学文化。2015年12月至案发,张某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500多条,非法获利2500元;提供给杨某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2700多条;提供给蔡某公民个人信息1500多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发现张某有作案嫌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转自:苏州普法,部分来源:天津高法、张家港普法、平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