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洗钱,竟遇上“黑吃黑”?
添加时间:2022-12-06 浏览量:1154




首先,诱骗财务人员转账

郑某通过佯装A公司老板,以公司流水、客户转款等为由,成功诱骗该公司财务人员转账13次,诈骗金额达上百万元。

此时,郑某需要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跑分走账、层层洗钱,诈骗款才能“名正言顺”地进入自己口袋。

什么是“跑分”?

“跑分”,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黑话,指的是让大量“跑分”人员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渠道对赃款进行流动式洗钱,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

为了顺利跑分走账,郑某承诺甲某每走账1万元可得80元好处费,甲某便答应为郑某提供银行卡用于收款。

甲某随后找到乙某,承诺每走账1万元提成60元;乙某又找到丙某,承诺每走账1万元提成40元,丙某于是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




其次,跑分洗钱遇上“黑吃黑”

A公司被诈骗的部分款项分多笔转到了丙某银行账户内。丙某将收到的第一笔诈骗款转到郑某指定账户。

部分报酬即将到手,但他们的贪念不止于此。甲某认定,即使他们“黑吃黑”将款项私吞,上游的犯罪分子也不敢报警,遂提议将收到的诈骗款,乙某、丙某一拍即合。

经瓜,甲某占有其中51.02万元,乙某占有6.9万元,丙某占有2.2万元及一部价值约5000元的手机。




最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发后,郑某已另案处理,甲某、乙某、丙某则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三名被告人密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涉案赃款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最后,综合考虑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已退还全部诈骗款,A公司已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以及甲某、乙某、丙某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判决如下:

1.被告人甲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2.被告人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总和刑期五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3.被告人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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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