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添加时间:2020-10-26 浏览量:1275
随着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
选择健身的人也越来越多。
但是出于私人原因,
也会出现转让健身卡的情况。

小林为了转让一张7.8万元的健身卡
却陷入了教练张某的骗局,
先后向其转账96次
共计转出44万余元“转卡手续费”。
近日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2018年7月,小林在某健身房
充值了一张7.8万元的健身卡
同年11月小林动了将健身卡退掉的念头
得知这一情况
教练张某提出 健身房不允许退卡
但其可帮忙将卡转让
不过,张某提出

不论是否成功转出,每次介绍都要向健身房 先缴交30%的转让费, 转让成功后,多收取的手续费 会一并退还。

小林相信了,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
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
向张某支付“转卡手续费”96次, 共计445448元。
然而, 张某的介绍没有一次成功, 小林开始怀疑张某
2019年9月17日,
小林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公安机关通知,
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除小林外,
张某还经常以帮忙购买低价会员卡等为名
骗取其余22人钱款共计52870元。
案发后,
其用于作案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
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字具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
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83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采纳。


综上,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
无论在健身房或其他地方,
办卡消费还需理性对待,
不要因一时冲动消费, 给自己造成损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