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后制造伪证顶包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添加时间:2022-10-28 浏览量:1178

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醉酒驾驶车辆回家,途中发生追尾事故,车内乘坐人员李某受伤并在车内留有血迹。为逃避法律追究,张某让李某为其顶包,李某承认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车辆被扣押至交警部门停车场。因怕车辆内血液、驾驶座位置与李某不符,张某、李某当夜到肇事车辆内调整驾驶座位置,并将李某血液涂抹至安全气囊处,意图逃避处罚。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


意见分歧



关于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以危险驾驶罪与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律师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侵害了两种法益,应当分别定罪。认为张某行为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一罪的人认为,张某危险驾驶后找人定罪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后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前一罪行,是行为人在犯罪后掩饰罪行、“积极防御”的表现之一,与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密不可分,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但不可罚的根本原因在于事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而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找人顶罪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系两个单独的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分别符合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行为和妨害作证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妨害作证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对张某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作为轻罪,无法吸收重罪。张某的行为不等同于一般的指使他人顶包,其还实施了调整车辆座位、涂抹血迹等伪造证据的行为,相比指使他人顶包,该行为的危害性更加严重,属于污染证据、扰乱司法办案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一般是重行为吸收了轻行为。本案中危险驾驶罪的主刑最高刑期为拘役,而妨害作证罪的主刑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妨害作证罪的量刑要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危险驾驶罪无法吸收妨害作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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