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官网、各省市应急局、海淀区人民法院等 转自:建设监理 住建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进行了统一规定。 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2020年12月30日8时5分许,安远县江西喜多橙农产品有限公司年初加工脐橙5.5万吨项目A2果品车间在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6万元。挂靠和被挂靠的都被追刑责了。 直接原因 1、刚架安装顺序错误 2、柱底螺栓不符合规范要求 3、不利气象条件影响 间接原因 1、违规建设。建设单位将A2果品车间基础工程和钢结构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未批先建。 2、资质挂靠。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实际承包人有两人,挂靠在施工单位,另外施工单位在橙中城还另外承揽了6个项目,其中3个项目由这两人挂靠。 3、监理失职。总监、专监为挂名虚设,两名现场监理员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历,接安远县气象局发布的大风蓝色预警后,监理人员没有下达停工指令。 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王某龙,A2果品车间钢结构工程承包人(挂靠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付某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挂靠人)。代表单位与王某龙签订挂靠协议,仅收取管理费,未组建派驻项目经理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陈某根,监理单位赣州分公司负责人,具体组织事故项目的监理工作,指使他人代专监、总监签字,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朱某,监理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监理员,代签字,以他人名义代表监理单位签收整改通知后,没有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熊某华,监理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监理员,对违规问题没有提出意见,接收大风蓝色预警后没有下达停工指令,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魏某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批先建,肢解发包,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依法对8人给予行政处罚 监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监、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公司负责人、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 图审单位:设计结构部分审查人 建设单位外聘兼职资料员 (三)对8名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6人由安远县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2人向安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019年5月16日,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局部坍塌,造成12名作业人员死亡、10名作业人员重伤、2名管理人员和1名作业人员轻伤。挂靠和被挂靠的都被判了5年。 直接原因 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在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违法施工。 刑事责任追究(8人) 许某强,上海琛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昭化路148号项目建设方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某伟,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实际控制人(被挂靠人),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陈某华,施工现场负责人(挂靠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龚某玮,施工现场负责人(挂靠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刘某军,挖掘、拆旧、敲墙等施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沙某平,结构加固施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吴某宇,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曹某楠,合作挂靠隆耀公司(施工单位)(挂靠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党纪、政务处分(16人) 1.相关国有企业人员(5人) 2.相关政府工作人员(11人) 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设单位,建议给予230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建议给予吊销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给予230万元罚款。 3.建议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对昭化路148号一期改造项目中所涉及无证施工的比安公司、光敏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吊销顾某莎、陈某伟、曹某亮3名人员安全资质证书。 4.许某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