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谢某某在一家餐馆吃饭的时候,有陌生人主动给他提供了一个挣钱的门路,建议他将其运售水果的厢货汽车改装成加油车,流动贩卖汽油,来钱快,利润可观。
2022年4月,谢某某先通过微信散布其贩售汽油信息,在得到一部分“好友”有意向购买后,他明知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利用改装的厢货汽车购买来路不明的成品油流动出售进行非法获利。2022年4月19日,谢某某正在向他人非法出售燃油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倒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箱式货车,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手段,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