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股东请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主张能获支持?
添加时间:2022-10-20 浏览量:1142

编者说:

股权作为高净值人群的重要财产,股东通常可以藉此获得股利分红。但在公司实际运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拒绝派发盈余而损害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权,从而引发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那么何种情况下,股东请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主张能获支持呢?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

案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7576号


裁判要旨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股东请求向其分配利润的主张要得到支持应符合两项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有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二是公司形成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8日,华固精诚公司共同形成以下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总利润为1188万元及具体分配方案。各股东在决议落款股东签字处签字并捺印,其中股东周某一因疫情原因滞留武汉,决议中周某一的签字和手印均为其他股东代为签署和捺印。该决议作出后,股东周某一以对该决议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2021)京03民终177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之后,另一股东司红林提起诉讼,请求按照前述股东会决议向其分配利润。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争议焦点为该股东主张华固精诚公司向其分配利润应否得到支持。

该股东要求华固精诚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主张得到支持应符合两项前提条件:一是有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二是形成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载明“公司利润均为应收账款”,而该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金额为华固精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同时,该股东提交的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不成立。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该股东主张华固精诚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