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违约方瑕疵履行未构成根本违约,守约
方不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被告B公司出租位于阳城县某处的办公室和厂房,每年租赁费用19.8万,按年交费,提前一个月交清。2021年度,因疫情影响,B公司未足额缴纳租金。因租金问题,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续订的租赁合同,由被告返还租赁的所有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B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停止导致资金回流不畅,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原告宽限的期限内缴纳全部租金,在原告A公司催收后,被告B公司已缴纳84%的租金,被告B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应解除,故判决被告B公司限期缴纳欠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积极履行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0年以来,突发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各地为防控疫情传播,不得已采取停产、停业、设立管控区、封城等封控措施,中小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经营困境。在合同一方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合同时,合同应否解除?两害相权取其轻,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只有依法签订的合同得到充分履行,市场经济才能活跃起来,因此,在当事人并非根本违约,且表示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责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即是最佳选择。本案的妥善处理,对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如何处理合同违约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