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回复:朋友借款20万,我做了担保,他失踪了,我得还钱?
添加时间:2020-10-26 浏览量:810
  朋友有难,救还是不救?  

 刘先生因为资金周转不良向黄先生借款20万元。周先生是刘先生的好朋友,基于刘先生的请求,周先生答应做担保人。 

 刘先生向黄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写道:今借到黄某某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利息24%/年,借款期限为十个月。周先生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表示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之后,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和利息。这个时候周先生才发现,刘先生在借款之后就下落不明,其家人也表示不知如何联系。 


  律师认为:  

 周先生自愿作为刘先生的保证人,当刘先生未能偿还借款时,周先生就必须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先生承担还款义务,法院很可能判决周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提醒:  

 轻率的担保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一定要谨慎。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要审查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确认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利息及担保方式。 

 当因为提供担保而导致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特别是大额借款。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大额借款,也会要求当事人说明资金来源,交付方式以避免存在虚假诉讼或者是未履行借款支付行为的情况。 

 在本案中,如果黄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向刘先生交付了20万元,那么法院将会判决周先生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