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企业“走出去”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说,中国政府和企业、东道国以及国际社会在加强中国企业海外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共同愿景,需要多方面携手努力、真诚合作、共赢发展,推动中国企业走出一条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为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做出应有的贡献。

自2013年“一带一路”的倡议提出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向海外发展。据报道显示,我国目前已经与137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97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但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也有许多企业面临着法律风险。常见的风险是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那么为什么会面临许多法律风险呢?
其原因是由于,在美国总统特朗普“退群式”单边主义的干涉下,多层面阻碍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常运转,在其中提倡以互利互惠待遇取代最惠国待遇,在国内层面强化国内法对国际法的约束功能。

WTO上诉机构原主席、著名国际经济法专家张月姣在大会上关于中美贸易争端法律问题评析报告中明确指出,美国在用《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和《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为理由,对中国等国家不间断发起“232调查”和“301调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以达到美国优先的目的,但这些行为都是违反WTO贸易法的。

政治风险,是指因政权更替而产生的风险。它体现在自美国总统特朗普执政以来,由于与中国认知相异,并且推行美国优先想法,造成了政治风险增加。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环保、税务、各国的本土法律引发的争议,因各地政策都不相同,所以在法律上难以达成共识。
经济风险,是指经济周期性波动,众所周知,由于全球疫情的爆发,美国股市已经熔断了四次,在此就可以体现。

针对以上问题,律师刘世杰以知识产权合规与法律风险管控为例,从微观和宏观两点提出了建议:中国企业需加强合规及法律风险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控合规与法律风险,在“走出去”的实践中构建既符合国际先进实践,又符合国内制度的全面合规体系。
“一带一路”所走的路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专家学者认为,应该加强涉外法律问题研究,助力中国“走出去”,企业应加强对国际形势和国际法的理论以及研究,熟悉“一带一路”合作国家的法律,促进“一带一路”的国际性合作。
萧有茂在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上提出三点: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体现自身价值;
2.加快法学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涉外法律使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3.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发挥研究会智慧作用;
另外,张月姣和廖凡认为,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要做到“熟练于心了然于掌”;从国情出发注重国际经济法的人才培养;在主权平等上加强政策沟通,确保互利互赢,坚持“三共原则”,为“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提供道义基础。

而如果有企业想在海外发展,却又对国际经济法不熟悉的话,可以联系索建国律师。他可以以专业的知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对涉外法律提供投资目的地国法律环境调查、境外上市(直接上市与借壳上市)、境外投资(包括设立企业)、境外工程承包、境内外买壳上市、境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起草、全程协助商业谈判、为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登记程序提供咨询、协调境外当地的中介机构、不同司法地区法律冲突的解决、就专项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就目的地国法律提供专项培训、境外收购。
熟悉商业银行法律事务,较为系统的掌握贷款、存款储蓄、票据结算等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曾长期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工作,历任拨款员、信贷员、稽核审计员、法律顾问、贷款审批人、信贷风险管理科副科长、法律顾问室主任、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等职务;比较熟悉建筑工程、房地产方面的法律事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较为熟悉公司法;代理过多起诉讼、仲裁案件,曾任陕西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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