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仕佳达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被告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成立,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重庆赛途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240万元,占出资比例24%,重庆塞拉雷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拉雷利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原告重庆仕佳达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达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徐宏宇认缴出资440万元,占出资比例44%,以上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12月31日前;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3.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6.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6年5月18日,中科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赛途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4%的股权转让给徐宏宇;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即塞拉雷利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仕佳达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徐宏宇认缴出资680万元,占出资比例68%,以上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12月31日前”。
2018年9月22日,中科公司形成了《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将公司章程中股东缴纳出资时间变更为2018年11月20日,并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构备案,该会议决议上只有中科公司盖章和徐宏宇签字。仕佳达公司起诉要求确认中科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并要求中科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应当从公司股东的身份,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决议内容、表决结果等方面来判断。根据公司法及中科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本案中,仕佳达公司和塞拉雷利公司均为中科公司的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仅有股东徐宏宇签字及中科公司盖章,仕佳达公司和塞拉雷利公司均无签名或盖章,且在庭审中仕佳达公司和塞拉雷利公司均对《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表示不知情、未参加会议,中科公司没有提供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的相关证据,且从股东会决议本身看也难以认定2018年9月22日中科公司召开过股东会。
法院遂判决中科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作出的股东决议不成立,中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仕佳达公司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护中小股东决策权的典型案例。中小股东能否行使决策权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项下“股东权利指数”的内容之一,是衡量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方面。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
本案中,中科公司单方召开股东会议,仕佳达公司和塞拉雷利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且未参加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程序存在瑕疵,股东会决议内容对股东权益也造成实质性影响。人民法院支持中小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决策权。
来源:重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