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类纠纷的典型问题梳理
添加时间:2021-11-12 浏览量:1338



从公司设立到经营再到合并、分立和解散,法律风险贯穿公司整个生命周期。

此次对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进行调研,归纳和整理审判实践中公司相关纠纷中典型问题,有助于提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图片














01

公司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资本制最主要的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本质上是规范出资人缴付出资、规范公司法人运营或调整自身资产,使公司具备和彰显独立财产、独立利益以及独立人格,以使得债权人能够与一个足够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交易。

① 股东退股中的资本维持问题

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司股东请求退股,而股东退股涉及股东撤回出资,进而牵涉公司资本的减少。基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对股东退股予以一定限制: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其退股,或通过主张股东回购请求权退股的,须通过法定减资程序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通过公司解散退股的,须通过法定清算程序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② 股权转让中的资本维持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股权出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目标公司可为合同当事人,但目标公司并非股权转让的相对方,因此目标公司不应承担股权受让方的股款支付义务。

审判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目标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的或约定目标公司为股权受让方的股款支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担保的,可能使目标公司资产直接受到减损,成为一种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最终将损害目标公司独立财产与债权人利益。










02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维持公司高效有序运转的基础性文件。

审判实践中,公司章程存在大量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约定、可操作性不强的现象。

有些公司章程中一些条款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情形,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的权力边界界定的不够清晰,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公司章程既是一种权利约束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保障机制。作为公司章程至少存在三个层次的效力。

①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问题

就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义务(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而言,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反映了发起人之间的共同合意,如发起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构成对发起协议的违约,已按期缴足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依据发起协议或章程承担违约责任。

②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问题

审判实践中,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有权诉请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请求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未缴纳出资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③ 董、监、高的权利义务问题

董事、高管人员应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准,其是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或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或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请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

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董、监、高的权利义务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减轻或者豁免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约定违法。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不得侵害公司利益的规定,涉及股东滥用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后,公司对股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审判实践中,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借公司资金或者利用公司资金投资,但事先未按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同意,事后也未经公司追认。此行为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03

公司治理






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分红及重大经营决策的权利。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知情权等。但公司中常常出现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并直接参与经营,一旦公司出现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小股东权益,极易引发公司内部不同程度的矛盾与冲突。

① 股东知情权问题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旨在方便股东了解公司情况,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监督公司的运营。

实践中,公司通常由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控制,这类案件大部分是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因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产生矛盾而引起。

股东向公司主张知情权时,公司经常以股东行使该权利存在不正当目的、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进行抗辩,导致这类纠纷矛盾突出。

公司一方在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就公司合法利益是否受损进行举证,其中一种受损情形是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公司一方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公司一方已初步证明双方经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且公司利益可能受损时,应转由主张知情权的股东承担反证义务,就其不具有不正当目的以及行使查阅权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进一步举证。

公司法赋予股东行使知情权,获知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边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超出法律规定外的事项,对股东的知情权范围作出规定,通过章程扩大知情权范围应被允许;但不得限缩公司法所规定的范围,同时对法律规定的这些文件的查阅不得课以比法律规定更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虽未对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在使其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予以全面反映。

审判实践中,如经审查认为股东查阅目的正当,也履行了前置程序,且无特殊情形的,—般应认定股东会计账簿范围包括会计凭证。

②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问题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对股东会召开的召集主体、召集时间及召集通知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部分中小企业中,因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关系密切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不重视股东会,常常在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上出现问题,导致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如出现后一顺位召集主体无特定事由越级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主体未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会议召集通知未列明会议议题等情形,则在股东会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导致股东权利受到损害的,股东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