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4月10日,陈某骑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胡某驾驶的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客车在沪青平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陈某随即被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右额顶颞部硬膜下血肿,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并在该院做了右硬膜下脑挫裂伤清除术,去骨瓣减压等治疗措施。陈某于2007年5月17日出院在家休养,同年7月,陈某又在该院做了右颅骨修补术。后陈某出院,但因留有后遗症还需长期治疗。陈某是一家的主要劳动力,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就靠每天做泥水工的收入,该事故发生后不但对陈某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对其家庭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2007年11月,经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智力缺损、颅骨部分缺失,已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青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责任。
陈某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国家保护,现其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是由于胡某的过错造成行为的。因此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物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胡某和该物流公司承担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多项费用共计23966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松江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我作为物流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予了本案。
调解过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陈某系受害人,由于加害人胡某的过错行为而致残疾,首先从法律上分析,胡某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就陈某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由于侵害行为而使受害人支出的相关直接费用。其次从情理上分析,胡某的过错行为不仅仅带来的陈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极大伤害,而且由于陈某的家庭全靠其每天的泥水工收入,事故发生后,陈某身体残疾,智力缺损,不但不能给家庭带来经济收入,反而成了家庭的负担,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在要求损害赔偿的费用方面,不仅要求责任人承担陈某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即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等各项费用,也应当适当要求对其家庭生活费用的补偿。最后从事实上分析,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就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以此作为申请损害赔偿的依据,在本案中,经认定,由胡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没有责任,因此,陈某可以就其所受到的全部损失要求胡某赔偿,而胡某是一种职务行为,由于该交通公具的所有人系某物流公司,因此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物流公司已经投保,保险公司经法庭通知,拒不到庭,物流公司赔偿后,其赔偿款项应当会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在提起诉讼后,本案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采取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我作为物流公司的代理人,在本案法官的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就赔偿项目,赔偿金额、赔偿方式进行协商。而对于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没有明确单据的部分赔偿项目认为数额过高,不愿进行赔偿,在此情形下,对物流公司来说,虽然投了保,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将来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争议,最终在我方作了一定让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共赔偿陈某19万余元。给陈某以适当的精神赔偿和残疾赔偿金。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数字,所以只能根据当新的医疗费用发生之后再要求报销,也就是说对方应当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直到陈某病情好转,对于陈某的家庭,对方也在调解下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调解心得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何时都应当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在调解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比如在赔偿费用的讨价还价上,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材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些材料,如上所述,不仅仅应当是事实上的,而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寻找最恰当最有力的法律依据,作为调解的第一步——提出要求。而对于请求赔偿的要求,也要考虑赔偿主体的经济实力来考量,比如本案中,如果单要胡某来承担赔偿,那么对于一个个人来说,二十多万的赔偿款肯定是有很大困难的,而要其单位来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数额对于其来说就是可以承受的,所以,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多个主体之间,要侧重要求经济实力较强的主体来承担责任,只有这样,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最大化的维护。同时,在调解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沟通的作用,不仅仅是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更为重要的是与法官即调解员之间的沟通,但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一种公权力,可以给对方当事人以心理威慑,其意见较之己方意见也通常能够被对方当事人接受。另外,比较重要的一点是要重视道德的作用,如果说判决是严格依据判决来做出的,那么调解在很大程度就依靠道德,调解过程中,要抓住对方的过错,尽力陈述己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和影响,使其从内心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进而产生对其过错行为的补救心理,这样,己方的赔偿要求就可能得到满足。
(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