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引起的继承纠纷
添加时间:2020-10-26 浏览量:25496

情理相融水到渠成

案情简介:

2008417年仅九岁的少女张某某的父亲张某醉酒回家,与妻子杨某(张某某之母)发生争执,张某手持菜刀砍击杨某数十刀,致使杨某受伤过重死亡。经鉴定,张某在案发时为复杂性醉酒、酒依赖,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张某赔偿杨某之父杨某某各项费用29万余元。张某在该市监狱服刑,其与杨某的房屋等财产则在杨某某的控制下,同时,杨某某对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申请了强制执行,杨某被害后,张、杨两家的关系极为紧张,矛盾随时有激化的可能,但为了保障张某某今后的生活,其祖母刘某还是决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要求继承杨某的遗产,并将杨某某告上法庭,痛失爱女的杨某某尚在悲愤中,又被告上法庭,两家关系进一步恶化。我作为刘某的代理人参予了本案。


调解过程:

刘某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后,案件承办人员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遂提出调解建议,当事人双方均接受调解。我作为刘某的代理人,参与了调解的整个过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作为杨某的女儿,享有继承权,而由于张某尚未成年,而其父又因刑事犯罪入狱,因此张某继承的财产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祖父母来代为管理。其次从情理上讲,尽管张某在醉酒的情况下犯下弥天大错,但是,张某某是无辜的,其心灵上的创伤也可能是永远无法弥补的,其以后的生活道路也必将艰难,作为家长,此时所能做的就是尽自己的全力去抚慰她,保证其正常的成长,尽全力抹平其心理上的阴影。而对方当事人痛失爱女,其心理上肯定也难以接受,所以更重要的便是消减其愤怒的情绪,我方当事人也应当理解对方当事人心理上的痛苦。最后,我方当事人刘某深切表示了自己的愧疚之心,毕竟张某的行为给对方的家庭带来了难以承受的打击,同时刘某讲到由于自己与丈夫年事已高,为了孙女今后的生活,不得不走这样的一条道路。调解至此,双方都有了缓和的迹象,承办人趁热打铁,从情、理、法的角度进一步作了我们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建议我们双方还是要多为张某今年的生活作些考虑,我作了刘某的工作,毕竟女儿还是共同的亲人,家庭关系的和谐是保证张某心理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张某与杨某所有的两套房屋卖掉,所卖款项70%给付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作为张某今后的抚养费,30%作为杨某的赔偿金。至此,调解成功,不仅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继承纠纷,同时也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执行问题,使张、杨两家重归于好,可以说,这是个完美的结果。


调解心得:

作为刘某的代理人,这次调解明显情理的作用要高于法律的规定。在法律保障张某的继承权的前提下,从情理角度更能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张某某的过错行为上可以说都是受害者,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双方都难以预料的,也是双方都不想看到的,都在很大程度上承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双方都应当适当考虑对方的精神痛苦,而最最重要的,还是作为最大的受害人的张某,其只有九岁,对于这样一个正处于身体和心理发育期的少年来讲,家庭的突然变故莫过于在其心灵上重重的一刀,伤痛难以抹平,更容易影响到其心理的发展方向。所以,不论双方有多么痛苦,都应当在此时承受住压力,为的是为张某今后的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双方也应以缓和的态度来处理这件事情,避免给张某幼小的心灵再蒙上一层阴影。为了保障张某的生活,又由于刘某夫妇目前的生活状况,应当适当地分配杨某的遗产,应当将大部分的遗产作为张某今后的抚养费用并交由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来代为管理。简言之,调解的重心在于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其未来生活。因此双方也应就此适当作出一定的让步,可以说,张某今后的生活成为双方妥协的最重要的重心,抓住这个重心,调解就较易进行。本案的顺利调解,很重要的因素也在于调解员即法官的作用,在本案中,法官真正做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释人,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站在律师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抓住调解的重心,即双方共同关注的对象,以此作为切入点,来进行说服,以法,更以情理作为调解工具,争取当事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